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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四年 法律支持不够等难题尚待解
来源:法制网 录入时间:2007-7-12 14:12:39
    

江苏四万余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仅为0.09% 成效之下尚存法律支持不够减刑率偏低等问题
社区矫正试点四年 数道难题待解  

司法厅厅长建议 立法支撑社区矫正工作   

  法制网南京7月10日电 记者丁国锋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江苏省从2003年至今,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41175人,重新犯罪的仅37人,重新犯罪率为0.09%,但同时,获得减刑的也只有39名,远远低于在监狱服刑的比例。

  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减刑比例这么低,并非是社区矫正对象表现不好,也不是具体负责考核奖惩的街道乡镇司法所不愿意按照相关程序提请。而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实践中缺乏法律支撑”。

  据介绍,作为全国最早全面推开社区矫正试点的省份,江苏的社区矫正对象最多,超过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在制度体系建设、矫正方法措施探索、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对象移动管理平台等方面,江苏都有许多创新,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因其面广量大,正面效果显著,其发现的问题当有代表性。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认为,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同时,还要尽快出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  

  新闻延伸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我最希望的是争取减刑!”满头大汗的沈大明仰起脸对记者说。

  7月10日下午,记者在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的“生态园公益劳动基地”见到这位社区矫正对象时,他正半弓着腰,手握着镰刀,认真地在花园里割锄杂草。

  因为犯敲诈勒索罪,沈大明在2005年11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他在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了社区矫正登记,并签订了相关帮教和监督协议书。

  帮教他的社工居娅霞告诉记者:“沈大明在第一次分类管理中,悔罪意识强烈,认罪态度较好,被定为A类管理对象。直到现在,他的表现都很好,但由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法律奖励太难,减刑几乎不可能,这多多少少影响了他们改造的积极性。”

  实施减刑缺乏法律支撑

  其实,像沈大明这样,希望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积极的改造表现,努力争取减刑的人不在少数,但记者在江苏的一些地方采访时发现,要真正获得减刑,面临着很多困难。同时,如何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更为积极主动地改造,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亟待破解的多重难题。

  据了解,2004年5月,江苏省就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励办法》,其中明确了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但是,在江苏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接收的四万多名社区矫正对象中,截至目前,获得减刑的仅有39名,远远低于在监狱服刑的比例。

  减刑比例低,并非是社区矫正对象表现不好,也不是具体负责考核奖惩的街道乡镇司法所不愿意按照相关程序提请。“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实践中缺乏法律支撑。”连云港市司法局局长黄国富向记者吐露了实情。

  据介绍,作为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城市之一,连云港市早就推出了具体试行办法,但该市至今仅有1名矫正对象获得减刑,而截至5月底,该市纳入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则有2495名。

  据了解,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同时还明确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实际上,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在执行刑罚,司法所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修订法律时直接赋予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可以直接提请法院给予减刑的权力,适当降低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等的减刑法律门槛,改变目前法律依据缺失和程序繁琐的问题,提高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减刑的机会。”黄国富对记者说。

  人力不足财力保障不到位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构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普遍存在着人力不足、财力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和东海县牛山镇,社区矫正对象分别有120名和151名,而这两个地方的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都不超过3名。除了社区矫正工作外,这3个人还负担着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和协助当地基层政府部门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宣传等大量工作。

  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问题也困扰着基层。据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基层科马科长介绍,该区共有84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007年仅有2万元专项社区矫正经费,而且这些钱用在全区专业人员培训和社工工资、宣传和档案、办公费用后,所剩无几。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地应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由于没有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比例,不少地方将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责任完全落到了乡镇一级,“经费不易保障。”基层司法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苏南地区不少县市由于财力较好,占到了县一级总数的大部分,如江阴市效仿上海的经验确定了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年3400元的专项经费,按市财政40%和乡镇财政60%的比例划拨。而苏北地区则因地方财政力量有限,基本难以完全保障到位。据了解,2006年,江苏省级专项经费落实了120万元,全省13个省辖市落实社区矫正经费共248万元,县(市、区)级落实经费1401.28万元,平均到近3万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身上,每人不足600元。

  记者在采访时看到,一些基层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都比较简陋,工作必备的通讯、交通工具等非常缺乏。一位司法所所长面露难色地对记者说:“有事找人,都骑着自行车出门,谁会想到我们是在执行刑罚,矫正罪犯?”

  制定专门法律是治本之策

  据记者了解,目前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员、社区民警等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聘用辅助人员和干部、教师、村干部等志愿人员三部分组成。在江苏,目前聘用的社会工作者有1450多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则有39000多名。但是,这部分工作人员大多文化层次、专业化程度较低,而且流动频繁。另外,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目前缺乏一套科学的分类和管理教育方法,这也影响了矫正教育的实际效果。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必须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应当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法律基础。同时,还要尽快出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李福全说,“在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应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还可以适当抽调有改造经验的监狱民警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实施科学的分类和管理教育,提高教育矫正效果和质量。”

  “建议建立较为完备的国家和省级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同时建议统一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就学、就业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政策,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帮扶基金,解决相关人员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抵扣、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李福全说。

  编后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推行此项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

  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加上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新问题。要让社区矫正发挥更大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还是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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