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决策应畅通公众民主参与渠道 和所有要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的公共政策一样,交强险从出台到如今,关于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刘家辉律师先是申请听证,然后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并且在网上能够得到越来越多车主的响应与授权,可见公众的要求已不仅仅是交强险政策更加公开透明,而且渴望能够在政策制订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声音。 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有没有提供给公众表达声音,从而使公共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设计呢?答案是肯定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刘莘教授认为,在交强险问题上,决策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却使公众合法表达意见的道路不那么畅通,从而加剧了今天的纷争。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考虑到交强险的“强制性”特色,在第17条中将交强险的具体办法授权给国务院规定。而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又规定,由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而我国立法法第10条却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国务院授权给保监会之后,在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但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公布638和646号文时,只是以自己名义批准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而非会同农业部、公安部以及卫生部联合出台。
此外,条例规定由保监会审批交强险保险费率,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保监会没有告知广大车主并召开听证会。
刘莘总结说,仅从程序上分析,交强险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就存在上述三个瑕疵,何况这还是涉及所有开车人的利益的公共决策。如果没有这些瑕疵,至少车主们不会有这么多的不满。
保险业资深人士谢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不少人认为,是否会同其他部门、是否举行了听证会的形式,都不是根本问题,也许开一百次听证会最终还是同样的结果。相比过程,结果才是实打实重要的。
但果真如此吗?事实上,即使相同的“结果”,背后也可能有大大不同的“效果”。
一年来,各大网络论坛上声讨保监会的留言不计其数,不仅广大车主生了更多闷气,保监会作为出台公共政策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没少明里暗里遭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保监会拒绝了车主们的听证申请,显得保监会更像保险公司的父母官,而不是投保人的保护神,保监会应及时调整监管者的姿态。
且不论一个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何,当公众难找科学民主参与的渠道时,诉讼便成了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律师成了公众的代言人,原本可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解决的问题被推向了法院。有关交强险的争论演变到今天的状况,这个中的缘由确实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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